(2017)赣072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商叙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叙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314号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西四区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51139601H。法定代表人:李国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胜,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商叙敏,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叙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显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向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