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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8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姜金华诉被告田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华,田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8民初1092号原告:姜金华,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田志明,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姜金华诉被告田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志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田志明偿还姜金华借款本金68.5万元及利息(时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与理由:姜金华、田志明系朋友关系,田志明因垫资承建芷江侗族自治县2013年小型农业水利建设部分工程和通道侗族自治县防洪堤工程及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等缺乏资金,田志明向姜金华借款12笔:2014年1月28日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12日借款3万元、2014年5月26日借款15万元、2014年7月12日借款10万元、2014年7月16日借款1万元、2014年8月19日借款1万元、2014年9月1日借款10万元、2014年10月8日借款10万元、2014年12月10日借款2万元、2015年1月7日借款5千元、2015年1月10日借款2万元、2015年1月31日借款4万元,借款金额共计68.5万元,每笔借款均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月息三分。此后,田志明未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姜金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志明及时偿还68.5万元借款及其利息。田志明未作答辩。姜金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田志明未提供任何证据和质证意见。经审查,本院对姜金华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31日田志明先后十二次向姜金华借款共计68.5万元(具体借款过程见附表),每笔借款均约定月息3分。2015年1月31日双方就所有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进行了结算,田志明在借款付息表上签字予以确认,每笔借款均偿还了一个月的利息。至今,田志明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姜金华与田志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田志明应承担清偿该借款的义务,故对姜金华要求田志明偿还本金68.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对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已经支付的利息因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不予抵扣本金;姜金华在起诉时向被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该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田志明应自每笔借款的次月起按照年利率24%向姜金华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田志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田志明应当偿还姜金华借款本金68.5万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田志明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姜金华借款本金68.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每笔借款利息起算时间为该借款时间之后一个月起至借款还清时止。详见附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共计12920元,由田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青松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陈锡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邱 安附表:2014.1.28至2015.1.31期间借款时间、本金及实付利息计算表单位(元)序号
 
 
 借款时间
 
 
 本金
 
 
 实付利息
 
 
 
 
 1
 
 
 2014.1.28
 
 
 100000
 
 
 3000
 
 
 
 
 2
 
 
 2014.3.12
 
 
 30000
 
 
 900
 
 
 
 
 3
 
 
 2014.5.26
 
 
 150000
 
 
 4500
 
 
 
 
 4
 
 
 2014.7.12
 
 
 100000
 
 
 3000
 
 
 
 
 5
 
 
 2014.7.16
 
 
 10000
 
 
 300
 
 
 
 
 6
 
 
 2014.8.19
 
 
 10000
 
 
 300
 
 
 
 
 7
 
 
 2014.9.1
 
 
 100000
 
 
 3000
 
 
 
 
 8
 
 
 2014.10.8
 
 
 100000
 
 
 3000
 
 
 
 
 9
 
 
 2014.12.10
 
 
 20000
 
 
 600
 
 
 
 
 10
 
 
 2015.1.7
 
 
 5000
 
 
 150
 
 
 
 
 11
 
 
 2015.1.10
 
 
 20000
 
 
 600
 
 
 
 
 12
 
 
 2015.1.31
 
 
 4000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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