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军与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4民初1763号原告:李军,男,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待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和合作化路交叉口东南角(望江西路99号安高城市广场商业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0005563261612。法定代表人:DIRKJOZEFS.VANDENBERGHE,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如杰,男,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李军诉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安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10月22日、11月5日及11月12日,李军在沃尔玛安徽公司处购买了28盒“沃垚亚麻籽饼干”,该商品标签上标注配料:青稞粉、燕麦粉、亚麻籽粉、纯鲜牛奶……,生产日期:2016年8月16日,商品条形码:6920888270019,每盒售价为35元,因商品折扣,上述商品李军实际支付购物款为860元。另查,亚麻籽是《中国药典》所收入的中药材,目前亚麻籽既不在卫生部公布的“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中,也没有获批成为新食品原料。李军认为该商品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860元,并十倍赔偿8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沃尔玛安徽公司辩称:近几年原告在各大超市多次购买同类商品,并在各个法院也多次起诉,其目的为牟利,故原告不是消费者,不应当主张十倍赔偿;涉案食品经第三方经验质量合格。被告尽到了合理审验义务,不存在明知;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食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食品给原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李军在沃尔玛安徽公司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沃尔玛安徽公司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其出售的“沃垚亚麻籽饼干”为普通食品,该产品所含的配料亚麻籽粉的原料为亚麻籽,而目前亚麻籽在我国尚属药品,未经批准不能够用于普通食品中。涉案商品擅自使用亚麻籽做普通食品的原料,无法保证该食品的安全。沃尔玛安徽公司作为知名的大型零售企业,理应熟知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及规定,确保自己出售的食品合格安全,但其并没有尽到作为销售者对食品质量及安全的保障义务,出售了未能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商品,此行为应被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李军要求沃尔玛安徽公司退回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沃尔玛安徽公司应退还李军购物款860元,给付李军赔偿款86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军货款860元,原告李军同时退回涉案产品“沃垚亚麻籽饼干”28盒给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如原告李军届时不能退回,则以每盒相应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二、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军赔偿款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沃尔玛(安徽)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白皎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