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谭海林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海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海林,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安徽省庐江县人,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办公室主任,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合肥市蜀山区。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海林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皖0104刑初4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海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娟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谭海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4月8日至案发,被告人谭海林担任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等工作。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是人社局管理的二级机构,程某1某是医保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2014年7月,安徽国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国胜大药房)的芙蓉苑店和藕塘路店接受消费者用社会保障卡购买非药品类商品,并将消费者的社会保障卡拿到有合作关系的生源药房和普乐药房刷卡结算,合肥市医保中心接群众举报后对此事进行调查。同年7月的一天,国胜大药房董事长何某1和其哥哥何某2来到谭海林的会客室,何某1提出希望谭海林能帮忙使被调查的两家药房不处罚或从轻处罚,谭海林遂电话联系程某1某,让程某1某对此予以关照,何某1将1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纸袋留在会客室送给谭海林。2015年2月份的一天,何某3根据哥哥何某1的安排,来到谭海林的会客室,为了和谭海林搞好关系,在国胜大药房的经营等方面继续获得谭海林的关照,送给谭海林4万元购物卡。2016年3月,谭海林先后将4万元购物卡、5万元现金退还给何某3、何某2。同年4月11日,侦查机关将有受贿嫌疑的谭海林带至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谭海林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信息、查询证明,证实谭海林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其在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之前无犯罪记录。2、归案经过,证实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何某1单位行贿案件中发现谭海林有受贿嫌疑,2016年4月11日,该院侦查人员到人社局将谭海林带回调查,谭海林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3、谭海林、程某1某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证实2013年4月始,谭海林任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程某1某自2011年2月始任医保中心主任。4、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人社局证明,证实人社局是市政府的组成部门,人社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等,医保中心是人社局管理的二级机构,是副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5、国胜大药房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普乐、生源大药房营业执照,医保中心对普乐、生源大药房违规刷卡情况调查、处罚的相关材料,证实国胜大药房与普乐、生源大药房是合作关系,因国胜大药房芙蓉苑店、藕塘路店店员收取社保卡到生源、普乐大药房刷卡购买日用品,普乐、生源大药房再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市医保系统,医保中心已于2014年7月对普乐、生源两家药房作出相应处罚。6、国胜大药房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申请表、社保局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岗位补贴审核汇总表、记账凭证等材料,证实2014、2015年,国胜大药房向人社局提出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申请,经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均获得了相应的补贴。7、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因他们公司下属生源、普乐店违规刷医保卡被医保中心查处,他和哥哥何某2到谭海林办公室,让谭海林帮忙找关系,帮忙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谭海林当时答应了并称会和医保中心的程主任联系,他和大哥离开会客室时,把1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纸袋留在了沙发上。2015年春节,为了和谭海林搞好关系,也为了感谢他在就业补贴以及两个门店处罚方面给予的关照,他让弟弟何某3送了4万元购物卡给谭海林。2016年3月份,他听何某3说谭海林将购物卡退还了。8、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因国胜大药房普乐、生源门店违规刷医保卡一事,他和何某1一起到谭海林的办公室,提出希望谭海林帮忙找关系,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这两个店,谭海林答应帮忙问问,临走是何某1把1个装有现金的纸袋留在沙发上。2016年3月中旬,谭海林将5万元退还给他了。9、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他接到二哥何某1的电话,让他到国胜大药房办公室主任沈某处拿4万元的购物卡送给谭海林,他到沈某处拿了4万元卡后,到谭海林办公室送给了谭海林。2016年3月15日前后,谭海林将4万元购物卡退还给他了。10、证人程某1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医保中心主任,主持医保中心工作,因国胜大药房两家门店违规刷医保卡一事,他们人社局办公室主任谭海林电话联系他,让他接待何某1,何某1到他办公室后,提出希望能对两家门店从轻处罚。1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医保中心稽查科工作人员。2014年6、7月份,国胜大药房被群众举报,他们通过暗访检查,发现两家门店通过生源、普乐违规刷医保卡,国胜药房的事领导通过他们科长叫她尽快写好调查报告。12、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国胜大药房办公室主任,2015年春节前,何某1交给她一些用信封装好的不知数额的卡片,称何某3会来拿走,后何某3从她处拿走了此信封装的卡片,2016年4月中旬,何某3又将装有卡片的信封还给了她,并让她放在办公室保管。13、证人程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社保局就业促进处工作人员,谭海林找她咨询过就业创业相关帮扶政策。14、被告人谭海林供述,证实大约2014年9月,何某1、何某2来到他办公室,提出因国胜大药房两家门店违规刷医保卡被人社局医保中心查处,让他帮忙获得从轻处理,他电话联系了医保中心主任程某1某,让程某1某在处理时予以帮忙、关照,何某1、何某2临走时留下一个纸袋,里面装有5万元现金。大约2015年2月份,何某3来到他办公室,塞给他一个信封,称是二哥何某1的一点心意,感谢他对国胜大药房的帮忙和关照,以后还有很多事情请他多关照,他收下后打开看了一下,是4万元的百大购物卡。何家兄弟送现金、卡给他,一是因为在国胜大药房两家门店从轻处罚上他帮忙了,二是在国胜大药房领取政策补贴资金方面,他也帮忙了,三是何家兄弟都是经营药品生意的,将来还有一些事情靠他协调、关照。2016年3月份,他听说纪委在查医保系统的案件,就把4万元购物卡、5万元现金先后还给了何某3、何某2。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海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现金5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4万元的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谭海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宣判前能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在量刑时应一并考虑谭海林在被查处前主动退还涉案全部赃款的情节。据此,根据谭海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谭海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谭海林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理由为:1、其主观上没有收受本案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多次强烈要求将所收财物退还给请托人。2、其不存在斡旋行为,也未给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提供了其单位党组出具的谭海林现实表现情况说明及相关荣誉证书,其单位首问负责制、机要文件管理制度等文件,证人程某2书写的情况说明。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意见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认为谭海林二审所举程某2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具有真实性、所举其他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谭海林受贿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以上证据业经一审、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谭海林二审所举程某2书写的情况说明能否被采信的问题,经查:证人程某2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谭海林打电话对其说,国胜大药房因违规刷卡被医保中心查了,何某6找他帮忙看看能否从轻处罚,请其关照。程某2书写的情况说明与其在先证言在谭海林有无请托程某2这一核心问题上不一致;且程某2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故谭海林二审所举程某2书写的情况说明不应被采信。关于上诉人谭海林所举其他材料能否被采信的问题,经查:谭海林单位党组出具的谭海林现实表现情况说明及相关荣誉证书、其单位首问负责制、机要文件管理制度等文件,与本案谭海林是否构成犯罪之间并无任何关联。故谭海林二审所举上述材料不应被采信。关于上诉人谭海林在本案中有无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退还财物原因的问题,经查:证人何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中旬,谭海林约其见面后,给其5万元现金,说现在人社局有人出事了,让其把钱拿回去。证人何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中旬,谭海林约其见面后,给其4万元购物卡,说现在合肥医药系统很多人出事了,让其把卡拿回去。上诉人谭海林的供述证实,在何某6、何某4离开其办公室后,其打开纸袋看是5万元现金,何某6电话中告诉其是一点意思,其便没再推辞了;何某6给其购物卡时表明请其多多关照,其推辞一下便收下了;2016年3月16日晚,他听说纪委和检察院在查处医保系统的案件,其很害怕,便把4万元购物卡退还了何某5、5万元现金退还了何某4。以上证据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谭海林退还涉案财物的原因是担心被纪检检察部门查处;即能认定谭海林主观上具有收受本案财物的故意。证人何某4等人的证言、上诉人谭海林的供述能印证证实,谭海林收受涉案财物时间已逾一年。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谭海林多次要求将所收财物退还给请托人,且谭海林在政策与法律层面有多种渠道可上缴涉案财物,而非待到案发前,约见请托人退还财物。关于上诉人谭海林有无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经查:证人何某6的证言证实,其没直接找程某2是因为相互间不熟悉;其哥哥何某4与谭海林熟悉,故其请谭海林帮忙说请。证人何某4的证言证实,为医保中心处罚一事,其和何某6一起找谭海林,希望谭海林帮忙找人说请,谭海林予以答应。证人程某2的证言证实,其任人社局医保中心主任;谭海林打电话对其说,国胜大药房被查处一事请其关照。上诉人谭海林的供述证实,其任人社局办公室主任,有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工作等职责;何某6、何某4就医保中心查处违规刷卡一事找其帮忙,其答应帮忙找医保中心协调,且电话程某2请程予以帮忙。以上证据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谭海林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关于上诉人谭海林有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经查:证人何某5的证言证实,何某6让其送4万元购物卡送给谭海林,是为了在经营过程中取得谭海林的关照。证人何某6的证言证实,为了和谭海林搞好关系,也为了感谢谭在就业补贴等事项上给予的关照,其让何某5送4万元购物卡给谭海林。上诉人谭海林的供述证实,何某5送其购物卡时,告诉其这是何某6的心意,感谢其给予的关照,以后公司还有很多事情请其关照。以上证据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谭海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海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人民币5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购物卡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此,上诉人谭海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在量刑时,业已结合本案各项量刑情节,充分体现刑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鲍 杰审判员 沈 昊审判员 胡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中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