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夏凯等与饶睿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凯,邹翠芳,饶睿,夏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494号原告:夏凯,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邹翠芳,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平,仁寿县龙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饶睿,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夏莲,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夏凯、邹翠芳与被告饶睿、夏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凯、邹翠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凯、邹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夏凯、邹翠芳负担。审判员 叶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