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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百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万刚通江万象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百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万刚,通江县万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434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百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塔山东街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0464250L。法定代表人:张林兵,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胤(特别授权),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万刚,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春路。被告:通江县万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石牛嘴新区。法定代表人:向琪,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百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万刚、通江县万象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百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百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百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百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百事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