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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新干县瑞通铜业有限公司、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瑞通铜业有限公司,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532号申请人:新干县瑞通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河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960525881。法定代表人:胡仙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健,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舒文,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1965029F。法定代表人:赵小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新干县瑞通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干县瑞通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新干县瑞通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干县瑞通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小桥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翔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