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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肖志蛟与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蛟,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0民初650号原告肖志蛟,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鹿泉区。被告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鹿泉区符家庄。法定代表人高会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秀红,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志蛟与被告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志蛟、被告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陈秀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8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以分售小产权房为由,(收缴肖大福宅基地证,肖大福与肖志蛟系父子关系,肖大福已去世),收缴村中购置小产权房农户的宅基地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售楼已毕,我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宅基地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被告都以各种借口推诿不予归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我宅基地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收据一份。证明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收到原告父亲肖大福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辩称,原告诉求事实不清,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会决议确定了统一售楼方案,确定统一的村民买楼标准条件,得到了村民的认同,选购楼房的村民自愿自觉将宅基地使用证上交村委会,统一管理,然后选购自家楼房。该行为完全履行,具有不可反悔性,当时有部分村民也具备买楼条件,但不愿意上交宅基地使用证,而自觉放弃楼房,村民代表会决议方案合理,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管理决策,原告因此得到了楼房,其自愿上交的宅基地证无权要求村委会退回。另外原告以同样的理由起诉过我村委会,后撤诉处理,充分说明原告对售楼方案的理解和自觉履行,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2.符家庄村公示的售楼方案。3.肖志蛟在2014年曾起诉过,撤诉裁定书,支取费用。上述三份证据均是复印件。原告质证意见:证据一不确定,证据二属实,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肖志蛟系肖大福(去世)之子,是被告的村民,2014年11月被告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销售住宅楼,公布了售楼方案,条件限定为没有买过楼的本村户口居民,且需要上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肖志蛟按照售楼方案将肖大福宅基地证交给被告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并选购了楼房。2014年12月28日,原告以同样的理由要求被告归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撤诉并从被告处领取了诉讼费及误工费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肖志蛟以购买住宅楼为条件按照已经公布的售楼方案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被告,并已实际购买了住宅楼,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售楼方案并没有对退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作出约定,故原告肖志蛟要求被告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归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志蛟要求要求被告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归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肖志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士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