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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继芝与被执行人孙宁、孙来福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芝,孙宁,孙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杨继芝,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孙宁,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天镇县。被执行人孙来福(被告孙宁之父),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天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继芝与被执行人孙宁、孙来福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健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