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733号之一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1955年11月13日生,住辉县。委托代理人:张广平,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某某,男,汉族,1956年2月15日生,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瑞印、张克毕、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赵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某某在银行存款75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郑某某所有的豫G×××××解放轻型货车、豫G×××××捷达牌轿车、豫G×××××东风日产牌轿车、豫G×××××长安牌面包车、位于辉县市孟庄镇三里屯村西房产权证号20××76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保证金20000元和豫G×××××奥迪牌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郑某某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者价值750000元的财产,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被申请人郑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新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