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必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必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并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被执行人山西并州高速快客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必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22万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执行费1628.3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林平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郭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