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本良与张国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本良,张国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332号原告陈本良,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生,住淮阳县。被告张国平,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址不详。原告陈本良诉被告张国平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该案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本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林二0一七年四二十日书记员 雷永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