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03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厚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3执611号裁决机关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厚,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徐厚罚金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丛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