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讷河市维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维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520号原告:讷河市维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君,职务经理。被告:李玲,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讷河镇西北街文化小区。原告讷河市维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讷河市维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维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老讷河市维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明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