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振林与李金海、李改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林,李金海,李改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振林。被执行人:李金海。被执行人:李改如。申请执行人李振林与被执行人李金海、李改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能自动履行。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李振林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振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现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643号���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