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终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汤臣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家宴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汤臣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家宴食品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2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汤臣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汤劲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家宴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经营者:范桂景,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上诉人佛山市汤臣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家宴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0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汤臣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佛山市汤臣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汤臣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53元,减半收取1676.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汤臣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海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刘全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新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