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宫庆龙与乔巨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庆龙,乔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63号申请执行人:宫庆龙,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乔巨波,男,1964年9月16日生,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宫庆龙申请执行乔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宫庆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诉讼费251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宫庆龙与被执行人乔巨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乔巨波用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来履行本案的给付义务,从2017年2月份开始至本案标的、诉讼费、执行费全部履行完毕为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乔巨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乔巨波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宫庆龙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宫庆龙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