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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柯长文与邓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长文,邓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793号原告柯长文,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邓丽华,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长文与被告邓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长文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长文负担。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