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柯长文与邓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长文,邓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793号原告柯长文,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邓丽华,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长文与被告邓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长文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长文负担。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