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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彭波与唐兴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波,唐兴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772号原告:彭波,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军,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东,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兴忠,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波与被告唐兴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纯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