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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行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严振其与太仓市粮食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振其,太仓市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3行初247号原告严振其,男,1961年3月31日生,汉族,江苏省太仓市室。被告太仓市粮食局,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县府东街99号六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喜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伟伟,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智慧,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振其诉被告太仓市粮食局要求支付抚恤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后,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严振其、被告太仓市粮食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朱献良、委托代理人宋伟伟、夏智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振其诉称,我父亲严祖鑫于2014年3月21日病故,其在1990年4月退休前任太仓县粮食局副局长,退休证由太仓县人事局所发,太仓县组织部批准,退休证上明确退休费标准为120元,退休补助费金额为24元,原职务为副局长(原正乡级)。2016年6月,我在家清理遗物时发现我父亲粮食局同事张文荣写给我爸的信,其内容为13位包括我爸在内的粮食局有公务员编制的退休老同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粮食局擅自变更身份性质,以及工资改革前后的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为此我产生疑问,2014年5月份粮食局人事科林虹在支付我爸抚恤金时没有正规的手续,也没有给我看相关文件,还约我去社保局领取我爸的工资。其后我去民政局咨询,并到粮食局、人社局工资福利科查询我爸的基本退休费情况。他们不给打印我爸基本退休费说明、书证,不履行法定职责。后我再次去人社局大厅窗口查询打印了我爸的工资发放明细,我爸退休金共1819元。之后我再次找到人社局蔡副局长查询,他们只是按照工资明细计算一下抚恤金数额,仍不告知我爸人事、基本退休费的真实情况,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2016年9月14日,我再去粮食局找杨局长解决抚恤金支付错误问题,但仍不愿意解决,后我到太仓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情况,他们说要我去组织部查询我爸身份问题,组织部颜科长肯定了我爸的公务员身份。关于抚恤金问题和粮食局人事科沟通后,认为支付没有问题。通过这些查询,我认为被告等都在故意隐瞒我爸的真实身份性质以及基本退休费情况。《社会保险法》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退休制度有明确规定,太仓市人社局职能范围只能针对企业养老保险。我爸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编制的退休干部,为什么会变更身份性质及擅自降低基本退休费标准。综上所述,请求判定太仓市粮食局支付抚恤金违法,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按规定补偿最低生活保障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严振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依据:1、张文荣书信(2010年1月9日);2、张文荣书信(第三次11月27日);3、太仓市粮食局退休人员工资表(2009年6月);4、粮食局机关退休人员花名册(2006年5月);5、太仓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致离退休同志(2009年9月27日);6、太仓市粮食局致退休老干部告知(2009年11月);7、严祖鑫的退休人员历史发放明细表(2009年10月至2014年4月);8、太仓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的退休人员花名册;9、太仓市粮食局退休人员工资;10、严祖鑫的干部退休证、身份证复印件;11、严祖鑫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12、语音录音文字说明;13、严祖鑫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结算表;14、严祖鑫的太仓市职工养老保险终止一次性支付审批表;15、严祖鑫的太仓市职工医保账户结付表;16、录音U盘;17、银行账户、户名打印件;18、苏政民[2012]116号《层转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19、苏民优[2012]2号《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20、民发[2011]192号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21、民发[2007]64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22、国人部发[2006]60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23、太政民[2012]49号太仓市民政局、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仓市财政局《层转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24、苏民优[2012]2号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被告太仓市粮食局辩称,一、严祖鑫一次性抚恤金已按规定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政策历次调整退休费后,严祖鑫的最终基本退休费为1146.5元。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离退休人员的本人基本离退休费为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实际发给严祖鑫的抚恤金为:一次性抚恤金99790,丧葬费6000元,合计105790元。二、本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于2014年4月发放,至今已两年多时间,早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起诉。被告太仓市粮食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依据:1、人字第(90)49号退休干部审批表(1990年4月26日);2、严祖鑫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退休费审批名册9份;3、严祖鑫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结算表;4、严祖鑫的太仓市职工养老保险终止一次性支付审批表;5、严祖鑫的太仓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6、劳人薪[19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若干问题的规定》;7、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8、民发[2011]192号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9、苏民优[2012]2号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10、苏政民[2012]116号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层转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11、民发[2007]64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经审理查明,1990年4月26日,原告严振其父亲严祖鑫经中国共产党太仓县委员会组织部审批以干部身份予以退休,确定每月退休费为113.30元,后经审批数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2014年3月21日,严祖鑫因病于太仓市中医院死亡。2014年4月3日,太仓市粮食局制作严祖鑫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计算表,确认月基本工资为1147元,调整后发放数为105790元,社保已发数为48940元,补发数为56850元。同时太仓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作出严祖鑫的太仓市职工养老保险中止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确认丧葬费为6000元,抚恤金为42940元,补扣金额1819元,可领取金额为47121元。2014年4月21日,太仓市国库支付中心向原告严振其银行卡支付严祖鑫抚恤金5685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院原告严振其于2014年4月21日收到了严祖鑫的抚恤金,即其已知道了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于2016年11月8日提起的抚恤金发放违法诉讼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振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诗茵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丽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