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孙明光、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明光,李明,张集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明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强、迟军正,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集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代表人:王远星,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孙明光因与被申请人李明、张集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节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8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孙明光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孙明光曾提交一份其与张集党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证明车辆已经转让给张集党。但张集党未到庭进行质证,且李明又不予认可,无法确认车辆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故原审判决由登记车主孙明光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明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翟连颇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