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胜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762号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1/1)。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胜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审判员 姜敬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