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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百泉染料有限公司与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百泉染料有限公司,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00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百泉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建华路一座。法定代表人:刘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昭,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一路羚山脚。法定代表人:吴仕礼。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百泉染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永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57492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清偿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的动产(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染料,但被告自2016年5月份开始拖欠货款,直至2016年11月,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货款为2574922元。2016年12月6日,双方签订《对账协议书》,确认被告拖欠货款本金2574922元,并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供2台定型机和1个高温缸作为抵押,双方于2016年12月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因被告拒不支付货款及利息,遂提起诉讼。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应收账款对账单》、《对账协议书》、动产抵押登记书各一份,以及送货单复印件110份(原件核对),用于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经审查,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另确认如下事实:被告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已在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财产登记为三技公司的高温缸1台,翔豪定型机1台,力根定型机1台,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货款本金2574922元、利息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574922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定按月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并按约定的月利率1%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供机械设备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就被告用于抵押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百泉染料有限公司货款2574922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257492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确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百泉染料有限公司对被告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08.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秋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