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709号原告:周某某,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