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富恒与被执行人张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恒,张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恒,男,汉族,住凤县双石铺镇新建路。被执行人:张晶,女,汉族,住渭滨区火炬路金盾小区*号楼。申请执行人张富恒与被执行人张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9536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华国强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