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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富恒与被执行人张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恒,张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恒,男,汉族,住凤县双石铺镇新建路。被执行人:张晶,女,汉族,住渭滨区火炬路金盾小区*号楼。申请执行人张富恒与被执行人张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9536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华国强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