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6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荣凤海与陈国信、陈宝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凤海,陈国信,陈宝华,李志富,郑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6162号原告:荣凤海,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赤峰汽车运输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陈国信,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陈宝华,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志富,男,1979年4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郑宇强,男,住内蒙古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荣凤海诉被告陈国信、陈宝华、李志富、郑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荣凤海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凤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荣凤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公告送达费300元,合计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荣凤海负担。审判员 于立忠陪审员 冯恩珍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