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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明祥、黎承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明祥,黎承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1民初401号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深柳社区五总新街。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群,男,该行员工。被告:秦明祥,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黎承珍,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明祥、黎承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安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