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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存军与王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存军,王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808号申请执行人赵存军。被执行人王友祥。本院在执行赵存军与王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工资可供执行并已冻结待足额扣划,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曰明审 判 员  刘洪军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贤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