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小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小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初234号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8875097F。法定代表人:袁秀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茜,女,1967年11月1日生,台湾地区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小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以双方已初步协商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小茜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9元减半收取2524.5元,由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平审 判 员 雷勉励代理审判员 彭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