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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淑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签发文稿签发:核稿:会签:主办单位:第三审判团队拟稿人:事由:附件:主送: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抄送:张院长、常院长、岂院长发文字第号密打印份数打字:校对:年月日封发:经发人: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831号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嘉凤园14-2-101。法定代表人:董自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裴作林,男,1952年5月14日生,汉族,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淑兰,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县。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闫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滦县德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峰书记员  陆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