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宝强与被申请人王晓霞抚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宝强,王晓霞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宝强,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霞,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宝强因与被申请人王晓霞抚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2016)黑0421民初372号、本院(2016)黑04民终3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宝强于2017年4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宝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宝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伟鹤代理审判员 刘延霞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培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