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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永安市房产管理局与林盛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房产管理局,林盛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645号原告:永安市房产管理局,住永安市江滨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8919690-9。法定代表人:杨承辉,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萍,永安市房产管理局职员。被告:林盛有,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林盛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房产管理局以林盛有主动交付房屋租赁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永安市房产管理局在本案诉讼期间,与林盛有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市房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钭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