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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955韩露与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露,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955号之一原告:韩露,男,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128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吕超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露与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露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露撤回对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韩露负担。审判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