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爱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黄爱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爱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黄爱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476号原告:珠海市爱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微西路美晟一街39号(绿城花园)9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3326458X。法定代表人:欧阳珍珠。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南南,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爱莲,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德,男,系被告黄爱莲的丈夫。原告珠海市爱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爱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珠海市爱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爱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爱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原告珠海市爱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爱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东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