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协同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陈爱芝、张学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协同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陈爱芝,张学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协同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董传基,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爱芝,女,197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学举,男,196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申请执行人青岛协同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爱芝、张学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字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茂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