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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川执字第10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冯春玲、闫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玲,闫秀英,冯波,山东阔佬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川执字第10516号申请执行人冯春玲,女,1945年10月1日出生,住张店区。申请执行人闫秀英,女,1947年12月30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冯波,男,1974年1月6日出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阔佬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姚店子镇。法定代表人:韩庆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冯春玲、闫秀英、冯波与山东阔佬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