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毛飞与李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飞,李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519号原告:毛飞,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翟如飞,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飞,男,汉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毛飞与李明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