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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毛飞与李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飞,李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519号原告:毛飞,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翟如飞,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飞,男,汉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毛飞与李明飞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