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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关支行与王强、杨洪波、王宝国、王宝元、王全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关支行,王强,杨洪波,王宝国,王宝元,王全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7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庄清勇,胶南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强,男,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杨洪波,男,198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宝国,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宝元,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全猛,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强、杨洪波、王宝国、王宝元、王全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406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字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茂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