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东营昌丰置业有限公司与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昌丰置业有限公司,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227号原告:东营昌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明月南区丙段3号房。法定代表人:李德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昭,山东鲁北(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津二路。负责人:薄纯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昌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昌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东营昌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鑫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