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占奎与内蒙古浩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占奎,内蒙古浩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330号原告:潘占奎,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浩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龙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芬,北京市王玉梅(呼和浩特市)律师事务所。原告潘占奎诉被告内蒙古浩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潘占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浩翔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占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占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潘占奎承担。审判员 韩婷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乌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