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葛立侠与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立侠,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梁小燕,王超,葛琛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第2644号原告葛立侠,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商城东路6号,注册号341622000035467。法定代表人武丹,公司经理。被告武丹,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梁小燕,女,1980年6月22日,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超,男,1985年11月15日,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葛琛琛,女,1985年4月13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葛立侠与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武丹、梁小燕、王超、葛琛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立侠诉称:被告武丹因业务需要从原告处借款190万元并约定违约金及产生损失的赔偿,该款用于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经营,被告王超担保。期限至,还款20万元,余款催要未果。另被告武丹与梁小艳系夫妻关系,被告王超曾与葛琛琛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日离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90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审理中原告葛立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葛琛琛的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武丹在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涉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涉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立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丽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