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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素青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刑初54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素青,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大学文化,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职工,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台新村富丽明源小区2号楼2单元504室。2016年2月2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公诉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素青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素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素青在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的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卡号:×××)。截止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李素青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7492.6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李素青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3月2日,归还其在建设银行全部欠款。被告人李素青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素青在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的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卡号:×××)。截止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李素青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7492.5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李素青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李素青归还其在建设银行全部欠款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授权书。证实报案人刘志国系该行工作人员,经授权处理本案中涉及该行的具体事项的事实;2、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营业执照。证实建设银行经营范围、营业场所等相关信息;3、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提供的李素青办理信用卡时使用的个人信息材料。证实本案被告人李素青在建设银行办理信用卡的事实;4、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李素青于2011年11月22日开始使用建设银行卡号为×××的信用卡,2015年5月22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500元的事实;5、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出具的李素青信用卡账户系统截屏。证实被告人李素青所欠建设银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37492.53元;6、催收记录、还款计划及承诺书。证实建设银行向被告人李素青多次催收欠款的事实;7、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素青于2016年2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李素青所持建设银行信用卡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9、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信用卡中心情况说明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素青已还清所欠银行全部欠款,建设银行单位地址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素青基本身份信息;11、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报案材料及报案人刘志国、程建民陈述。证实建设银行工作人员程建民及刘志国二人报案称本案被告人李素青持该行信用卡恶意透支,拒不偿还的事实;12、被告人李素青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李素青使用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偿还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李素青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素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人民币37492.53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素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作了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素青案发后已还清银行全部欠款,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李素青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素青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康 芳代理审判员  魏严涵人民陪审员  苏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继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