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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吴慧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吴慧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588号27楼。法定代表人:李信灿,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慧泉,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上诉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慧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靓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