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吴慧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吴慧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588号27楼。法定代表人:李信灿,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慧泉,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上诉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慧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靓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