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杜召强、吴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召强,吴改的,曹学强,沈志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105号申请人:杜召强,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永年区。申请人:吴改的,女,1944年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曹学强,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住永年区。被申请人:沈志辉,男,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人杜召强等与被申请人曹学强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学强驾驶的所有人为沈志辉的冀E×××××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E×××××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美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印书记员 夏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