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冠县昌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冠县昌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财保75号申请人:冠县昌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向飞,经理。被申请人: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安南巷1号1幢108号。申请人冠县昌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祥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冠县昌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保单号2061204852017001006)。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7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