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远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远英,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财保19号申请人:黄远英,女,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申请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陈文彬,董事长。申请人黄远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黄远英以按份共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的成套住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所提供的担保财产是为了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黄远英与项洁、项静按份共有的坐落于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的成套住宅(建筑面积170.4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查封期间交由申请人及共有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毁损,设置抵押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远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