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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财保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军非诉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郑军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58号之三申请人: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北山行政区农牧局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小华,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郑军,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申请人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冀0824财保5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查封的申请人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军拆迁补偿款110000.00元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070.00元,由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