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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铁厂、丁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厂,丁霞,向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31号申请执行人:张铁厂,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霞,女,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向钢,男,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铁厂与被执行人丁霞、向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8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霞、向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商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