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威远金威特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远金威特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604号原告:威远金威特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华,威远县龙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金威特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远金威特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3元,减半收取9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文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