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刘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95号原告:樊某某,男,1961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福军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人民陪审员 赵春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